6.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及矛盾纠纷。
五、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政府一把手是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行政调解工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搭建工作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行政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在各级政府法制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中心”主任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按同级部门副职设专职副主任1名,所需工作人员在成员单位抽调。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含园区),要设置调解室,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承担行政调解的职责,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特别是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房管、教育、民政、国资、人事、水务、卫生、药监、农业、林业、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各园区,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要认真落实责任,在机关(园区)内部建立“接待人员调、责任科室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四级调解机制。其他行政机关也要将调解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不断提高行政调解水平。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调解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专职人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督促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排查,做好防范措施,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
(三)各级政府(园区)及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列入本地本机关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调解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做到资源共享;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要按照《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36号)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