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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坚持排查纠纷、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六)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调解

  (一)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对出现的行政争议,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职责,把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纠纷的首选方式。要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三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四是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产生的争议纠纷。

  (三)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作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各类仲裁机构在工作中,要积极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不断探索调解的途径,通过案前调解、庭审调解等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发挥复议、仲裁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二)行政机关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土地、林水、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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