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行政调解是“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健全排调网络,使运行机制科学、高效、规范,效能不断提高,应努力实现“345”工作目标。即:“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和本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和部门,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市、县(市区);“四提高”,行政争议调解成功率提高,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行政争议纠纷下降,行政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群体性事件下降,赴省进京上访案件下降。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90%以上的纠纷在乡镇,街道办以下和部门内部得到解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维护稳定原则。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二)坚持依法调解,公信高效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结果。
(四)坚持公平公正、定纷止争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畅通调解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久调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