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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的通知
(湘教发[2010]1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
  为切实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教育强省工作会议提出的“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促进职业教育链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教育发展思路,以中等职业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培训为重点,构建培训考核体系,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创新培训考核机制,全面提升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定期培训制度。专业教师原则上每五年轮训一次。主要依托省内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相关本科院校,构建省、市州和学校三级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按照“培考分离”原则,建立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制度,形成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十二五”期间,将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岗中青年专任专业教师(指196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教师,下同)进行一轮培训。到2012年,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性县(市、区)职教中心牵头学校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获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的比例平均达到95%左右,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
  三、培训与考核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岗专任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参加培训。参加省和市州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专业对口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或有当前任教专业一年以上专业教学经历;参加培训的专业与教师实际任教专业一致。
  专业教师均须参加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考核,并取得“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参加考核的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先参加省或市州组织的培训,对于专业技能或专业教学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也可直接参加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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