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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15.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所有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监控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冶金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的原则,确保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冶金企业应当把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16. 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和有效使用。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7.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冶金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切实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概算落实资金,不得因资金不足而削减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概算资金或降低其技术标准;安全设计应贯串于各专业设计之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由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8. 全面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对每一处重大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落实相关责任人;冶金企业应当强化生产设备运行、保养、检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监控,制定检修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在检修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以及重点部位应当制定检修安全专项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和大修作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检修指挥部,明确各级和各检修工程单位具体职责,其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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