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二、强化监管,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管辖区域内冶金企业的特点,明确监管职能处(科)室和监管人员,及时调整充实能满足冶金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安全监管检查的方法,具备冶金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在冶金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大中型冶金企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实由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冶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充分依托专家的力量,积极开展有专家参与的各类专项检查或督查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监管格局。

  5. 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落实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据《指导意见》,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冶金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对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而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对2009年11月1日后投资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冶金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6. 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节点控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具体程序、时间、内容;督促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动等及时登记备案;备案制度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监管,谁备案”的原则。

  7. 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根据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重大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督促冶金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冶金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生产安全行为,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卫生健康、劳动用工培训、生产协作单位及项目外包单位管理,严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炼铁、炼钢、轧钢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标准,督促冶金企业全面落实《冶金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