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2009〕1084号)
省质监局:
《关于延期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7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为使我省特种设备新增项目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在省政府未批准正式收费标准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仍按我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规定执行,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