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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质监系统计量学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质监系统计量学会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9〕1082号)


省质监局:
  《关于我省质监系统计量学会申请培训收费许可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513号)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及你局提供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现复如下:
  一、你系统计量学会对计量检定员等进行的培训不属于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标准由计量学会根据实际成本支出等自行制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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