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病人合理就医。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簿。
(九)医疗机构定点间距不小于500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部门批准且实际开设住院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定点时不限距离。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药品零售服务1年以上。
同一经营主体开办的零售药店在我市范围内已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新开办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不受时间限制。
(二)三年内无药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药品购、销、存等环节实行电脑管理。
(五)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簿。
(七)一般区域内定点药店间距不小于300米。人员密集区域,可缩短定点药店间距。
(八)在同一区域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条件,并同时申请定点的,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1.管理规范、设施齐备的;
2.同类药品价格低的;
3.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的;
4.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的。
三、两定机构申报时间
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
四、两定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两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回违规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改变经营环境或相关条件后,不满足申报定点时准入标准的;
(二)提供虚假医疗结算凭证、伪造医疗文书和医疗结算费用、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物品纳入医疗保险结算,并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
(三)两个协议年度内已发生两次暂停医疗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四)违反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被停业整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