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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考核方式及标准。根据考核内容,设置基本分值为100分。对每项工作未达标准设置扣分分值,具体见附件。
  (二)奖惩措施。根据考核情况,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标准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考核标准扣加分记录
信息传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或代扣代缴数据报表。36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数据信息的,按月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5分;按季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9分;按半年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18分;按年报送的,未报送的不得分。 
数据质量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可利用,代扣代缴准确、质量好。24分信息数据传递不完整、有缺失,每次扣5-10分;数据不真实或数据混乱无法利用的扣10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10分。 
源头控管认真执行马政〔2009〕38号文件关于税收源头控管规定;按规定代扣代缴。20分“先税后证”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年审或资格认定检查把关不严,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收征管障碍或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造成错误和税款损失的,此项不得分。 
协调配合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综合治税效果明显。20分工作不配合,造成税收征管及税款征收等损失的扣5-10分,因不配合造成重大税收损失的此项不得分;配合协调密切,促进综合治税成绩明显的,加5-10分;责任心强、配合密切,挽回税收损失分别在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有重大贡献的加20分。 
合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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