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方式及标准。根据考核内容,设置基本分值为100分。对每项工作未达标准设置扣分分值,具体见附件。
(二)奖惩措施。根据考核情况,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标准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加分记录 |
信息传送 | 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或代扣代缴数据报表。 | 36分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数据信息的,按月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5分;按季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9分;按半年报送的,少报送一次扣18分;按年报送的,未报送的不得分。 | |
数据质量 | 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可利用,代扣代缴准确、质量好。 | 24分 | 信息数据传递不完整、有缺失,每次扣5-10分;数据不真实或数据混乱无法利用的扣10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10分。 | |
源头控管 | 认真执行马政〔2009〕38号文件关于税收源头控管规定;按规定代扣代缴。 | 20分 | “先税后证”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年审或资格认定检查把关不严,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税收征管障碍或税款流失的,此项不得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造成错误和税款损失的,此项不得分。 | |
协调配合 |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综合治税效果明显。 | 20分 | 工作不配合,造成税收征管及税款征收等损失的扣5-10分,因不配合造成重大税收损失的此项不得分;配合协调密切,促进综合治税成绩明显的,加5-10分;责任心强、配合密切,挽回税收损失分别在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有重大贡献的加20分。 | |
合计 | | 100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