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谐调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公园和广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谐调。
第九条 承担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公园和广场保护规划,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及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闲;
(三)采摘花果,损坏树木,宿营、烧烤,焚烧荒草、枯枝、落叶;
(四)擅自驾(骑)车辆进入;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滑冰、踢球等;
(六)损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围栏、防护网,移动坐椅、保洁设施;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投打、捕捉、伤害动物;
(八)携带限养犬只以及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宠物;
(九)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从事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污水、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三)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