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成员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答复,交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成员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五)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对标的额较大的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镇、村两级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凡遇有涉及成员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的紧急重要经济事项急需办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经以上程序及时办理。但须在事后3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做出说明,并将办理结果上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在“勤廉双述”时重点予以说明。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纪律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问责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村干部将季度内农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作为“勤廉双述”的重要内容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集体资产交易收益的,按《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实行镇代理的,由市、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责令其如数退赔,并按《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