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重大支出项目需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备案;对支出凭证齐全有效且程序合法的,应当及时办理支出手续;对支出凭证无效、不齐全或者未履行民主管理程序的,不得办理支出手续;
(三)村主管(办)会计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四)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五)及时、定期公开财务,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监管程序
(一)需要购置、处置集体资产或者建设工程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提出初步意见,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由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制定方案,并填写集体资产交易申报表,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二)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村级申报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以内,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资产交易申报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工程预算机构对处置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或对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确定底价,并制定招投标公告,交村对外发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招投标公告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或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公告期满后,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下,根据发布公告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开标日后的5个工作日。
(五)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拟定的合同文本须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三份,一份给中标人、一份由村留存、一份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归档备案。
凡一次性购置村级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可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参照政府采购制度,统一竞标采购。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程序
(一)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向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