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必须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群众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尚未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资源发包期限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服务管理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