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公布。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各村主管(办)会计协助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村主管(办)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资格方能上岗,并按《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五)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八条 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请群众代表参与。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群众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