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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应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委托给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组织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县(市)区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电子信息网络,保证各类服务管理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镇级应依托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由纪委、财政、司法等部门参与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新机制。
  各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主管(办)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
  第六条 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农村集体资产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和交易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监管文本和电子台账,及时向县(市)区电子监控网络中心报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调查处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方式。
  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七条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它资金,应当及时全额纳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人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盖章),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 (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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