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机构设置情况。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