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的有关规定,对照考评量化指标开展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进行工作考评;
(四)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辖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工作;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情况和市级财政部门复评结果;
(三)对检查或复评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对资金整合县进行检查和重点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考评结果,并根据考评结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整合县奖励资金;
(五)根据考评结果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
财政对资金整合县复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在考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根据对资金整合县的重点考评结果,省财政厅择优推荐中央财政奖励县,并确定省财政奖励县。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