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整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评的内容: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三章 考评的程序
第八条 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县级申请、市级复评和省级重点考评的方式。
(一)申请县在每年1月2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申请复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上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整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自评情况、自评结果及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农口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复核,并将复评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复评材料包括:复评报告、复评意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及本市所辖资金整合县自评材料。
(三)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复评材料,确定重点考评对象,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考评,并形成全省考评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
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评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市县财政部门分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