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足本地实际,以支农资金整合规划为指导,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或优势区域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县级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的依据、主要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