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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第三十九条 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或者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核定或者调整领导职数的必要性与依据;

  (二)需核定或者调整的领导职数及其级别;

  (三)现有领导职数情况;

  (四)机构的规格和现有编制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四)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情况;

  (六)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七)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真实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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