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机构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责。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将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外,行政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由行政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确因工作需要,需将本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由其他行政机构代为承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行政编制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分别提出分配给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整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调整,应当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

  行政编制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需调整的行政编制数;

  (三)行政机构的职责情况;

  (四)行政机构的现有行政编制和在职人员情况;

  (五)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