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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一)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所需的编制及其来源。

  第二十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内设机构的名称;

  (二)撤销、合并的依据和理由;

  (三)撤销、合并后,其职责、编制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规格、名称变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内设机构现有的规格或者名称;

  (二)变更后的规格或者名称;

  (三)变更规格或者名称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章 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职责法定;

  (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三)科学分工、合理划分事权、确保政令畅通;

  (四)权责一致。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调整,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构职责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职责调整的内容;

  (二)职责调整的依据和理由;

  (三)职责调整后,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内设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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