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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限额规定,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结合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其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规范: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员会、厅、办公室,直属特设机构称委员会,直属机构称局、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处级。

  (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科级。

  (四)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级。

  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设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行政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四)与业务相近的其他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

  (五)行政机构所需的编制及其来源。

  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的撤销、合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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