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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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