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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 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 ,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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