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机构不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
政府行政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个数分别计算并计人政府机构限额。政府行政机构增挂牌子的,必须是一个领导班子,机构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在一个机构统一明确,不得分别作出规定。
县(市)区要借这次改革之机,加大对自行设置的行政机构和履行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调整归并,确需保留的,要计人政府机构限额纳入方案一并上报。机构改革后,县 (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之外,不得再保留独立运行的行政机构和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职能可由有关部门承担,不得立实体性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不得挂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牌子。
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名称要规范,尽量减少为自身服务的处室,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为正股级。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县(市)区政府的财力,增强县(市)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县(市)区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各区可根据这次改革的原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改革。改革的重点是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机构设置。涉农街道也可参照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改革。
(七)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市)区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县(市)贾汪区、乡镇行政编制分别核定,分别控制。在县(市)贾汪区、乡镇同一层级内的行政编制,可根据职能变化,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调整。但跨县(市)贾汪区与乡镇层级行政编制调整,必须按程序由县(市)贾汪区机构编制部门专项报市、省机构编制部门,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县(市)贾汪区不得跨层级擅自调整行政编制。严格按规定核定政府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建立和维护,同时,应重点将机构编制名实对应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进人核准使用编制制度“三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党政机关人员混编混岗、超编等问题,行政编制超编的地区和部门,必须在2011年前全部消化完。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逐步实施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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