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与市级行政机构对口设置的事业单位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调整为行政机构并计人政府机构限额一并上报;政府工作部门之外独立运行的行政机构(包括自行设立的行政机构)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要整合进政府工作部门,如需单独设立,可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计人政府机构限额一并上报。
市辖区政府(不含贾汪区)机构设置要求是:
1.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及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工业、私营个体经济、中小企业、商贸、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等管理职责,组建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
2.加强城市建设,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整合规划、建设、房管、园林、城管等管理职责,设立规划和住房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分别履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职能。
3.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整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职责,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4.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整合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管理、体育、教育等管理职责,组建文化广电教育与体育局。
5.与市级行政机构对口设置的事业单位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调整为行政机构并计人政府机构限额一并上报;政府工作部门之外独立运行的行政机构(包括自行设立的行政机构)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要整合进政府工作部门,如需单独设立,可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计人政府机构限额一并上报。
县(市)区政府机构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综合设置。
(五)规范机构设置
根据1993年中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的城市和县的分类标准,及这次机构改革的相关精神,丰县、沛县、新沂市、邳州市、铜山县、睢宁县政府机构限额为22个左右;市辖区(不含贾汪区)政府机构限额为17个左右,贾汪区政府机构限额为20个左右。
县(市)区政府机构设置不得突破机构限额,在规定限额内,可因地制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整合力度,提倡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县(市)区政府按照此次机构限额设立政府工作部门之后,原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即行消失,不得在政府工作部门限额之外继续保留或更名,也不得调整为事业单位继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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