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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2009修正)


  (三)生态环境脆弱的;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

  (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一级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

  (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

  (七)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开山采石留下的宕口。

  第十四条 确因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同时又用作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听证会。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可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县(市)、贾汪区管理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县(市)、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同意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采石厂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山林经营管理者或者责任人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将损毁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恢复植被;植被无法恢复的,应当进行美化。

  第十六条 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二)擅自砍伐、采挖林木,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野生植物;

  (三)开垦、采砂、取土、建坟;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垃圾以及擅自燃烧树叶、荒草等用火;

  (五)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擅自挖掘、迁移国有文物和遗存;

  (七)砍柴、放牧、捕猎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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