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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2009修正)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山林生态建设。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指导山林经营管理者造林、育林。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科学造林、育林,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树种,优化结构,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山林生态效能和景观效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山林保护工作,组织山林经营管理者建立护林组织,督促山林经营管理者订立护林公约,履行山林保护职责。

  山林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安排山林保护资金,配备相应护林人员,健全日常保护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郁闭度在0.2以下的山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条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山林保护的范围,山林培育、林相改造计划,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和范围。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协调。

  经批准的山林保护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拟定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山林红线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山林红线保护区划定后,应当设立界桩、界标等保护性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山林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下列山林应当划定红线保护区:

  (一)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

  (二)涵养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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