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可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县(市)、贾汪区管理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县(市)、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同意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十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第二项修改为:“擅自砍伐、采挖林木,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野生植物”;第四项修改为:“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垃圾以及擅自燃烧树叶、荒草等用火”;第六项修改为:“擅自挖掘、迁移国有文物和遗存”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非法收购、运输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动植物、砂石”。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纪念林,用于迁移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坟墓。”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对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十五、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致使树木、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毁坏树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树木、野生植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砍伐、采挖珍贵树木或者树龄十年以上树木的,责令补植砍伐、采挖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砍伐、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植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