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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八条第二款。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该条中“组织封山育林”修改为“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山林保护专业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山林保护的范围,山林培育、林相改造计划,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和范围。”

  “山林保护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协调。”

  “经批准的山林保护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山林红线保护区。拟定的山林红线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山林红线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下列山林应当划定红线保护区:

  (一)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

  (二)涵养水源的;

  (三)生态环境脆弱的;

  (四)城镇规划区内的;

  (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一级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

  (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

  (七)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十一、第十一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表述为:“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禁止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开山采石留下的宕口。”

  第十四条表述为:“确因公益性工程、旅游开发等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林地同时又用作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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