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徐州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
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山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岗地及其范围内的林木、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山林的保护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环保、民政、文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山林保护工作。”
四、第五条中“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第六条中“市人民政府” 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第七条中“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分为两款:
第八条第一款表述为:“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山林保护工作,组织山林经营管理者建立护林组织,督促山林经营管理者订立护林公约,履行山林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