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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改善环卫工人居住条件。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多渠道解决环卫工人特别是外来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建有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或经济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的,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优先提供给外来务工环卫工人。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从事环卫工作15年以上的环卫工人,要在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落实环卫工人及其子女有关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环卫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重视解决环卫合同制工人子女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子女,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需求,持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经费投入,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稳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准入资格审核,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正常合理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应配备的作业机械等内容。人力社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对用人单位未落实保障有关环卫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确保环卫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环卫执法和宣传。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加大环卫执法力度,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环卫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健全环卫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环卫工人节”等载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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