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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9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大省建设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重要意义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演出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于繁荣文化市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推进城乡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文化消费日趋旺盛,仅靠国有文艺院团已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需要大力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丰厚,在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和有利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得到了蓬勃发展,现已初具产业规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产业前景。目前,全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已达489家,年均演出10万余场,已成为我省演出市场特别是农村演出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演出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着原创能力不强、演出设施设备简陋、产业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人才资金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扶持引导,加快推进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文化事业和演出产业发展要求,遵循艺术生产和演出市场规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努力构建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演出市场,培育富有浙江特色的民营演艺产业,使浙江的演出事业和演出产业始终保持强劲的发展活力,走在全国前列。当前,重点要完善扶持政策,整合资源要素,改善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各类不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问题,尽快提高我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企业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民族或地方特色艺术表演以及歌剧、舞剧、话剧等艺术表演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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