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全省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市区的通报
(浙政发〔2009〕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1996年开始探索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10多年的努力,各地普遍建立了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低保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稳步提高,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对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洞头县、长兴县、平湖市、绍兴县、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嵊泗县、三门县、云和县等11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浙江省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市、区)”称号。
希望受到命名表彰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各地要以示范县(市、区)为榜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工作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