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10〕1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关于
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本市定于2010年3至8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县级市)进行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今年2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3至8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9至12月为督办查处阶段。从本年度起,将年审的情况纳入本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档案库。为方便办理,避免拥堵,特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进行分流,编号尾数为:3的单位,请于3月份参加年审; 4和0的单位,请于4月份参加年审;5和1的单位,请于5月份参加年审;6和2的单位,请于6月份参加年审;7和9的单位,请于7月份参加年审,8的单位,请于8月份参加年审。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本局将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罚。
二、年审要求
为保障本市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序进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年审: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省属驻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其中,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国资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