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市供热保障金制度,规范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供热水平,确保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四区的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的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供热保障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坚持分类统筹、统一审批、年度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由市财政划拨300万;
(二)每年从上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0%;
(三)每年从所有供热单位每个采暖期的应收采暖费中提取1%。
第六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全市供热应急煤炭的储备;
(四)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