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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九、扩大慢性病长期门诊病种
  将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种类由原来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种扩大为6种。新增病种为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
  十、居民就医管理
  (一)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就医,可根据自身病情需要及经济状况,在统筹地区范围内,选择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 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按《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执行。
  (二) 急诊、急救疾病的范围: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中毒、严重休克、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急性心血管疾病(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三) 参保居民在异地急救、抢救(指危、急、重病人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四) 符合大、中专院校管理规定的大、中专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参保大、中专学生须在学校所在地之外急救、抢救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报告所属院校相关机构,由院校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大、中专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参保居民(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本人酗酒、吸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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