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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 参保城镇居民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在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从2010年起,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户籍转性后,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医疗保险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兰政发[2007]92号)文件规定,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四、实行市级统筹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09]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城镇居民医保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暂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由学校包干使用。 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大、中专院校当年实际参保的大、中专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大、中专院校医务所(室),专项用于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六、社区卫生机构职责
  符合条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诊治工作;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疾病筛查、健康档案建立、慢病监测、健康教育、就诊咨询等服务;负责办理双向转诊手续;负责对社区医疗保障卫生服务站技术支撑、技术指导培训管理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积极引导规范参保居民社区首诊,逐步做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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