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9】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本市辖区内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及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兼顾行业的原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下设的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宣传、培训、疗(休)养、考察等具体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宣传、培训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二)筹备和召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
(三)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市财政予以核拨。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划拨市总工会工会经费总额的4﹪,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