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我市化肥供应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在我市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鼓励农村"三进工程"农资龙头企业和其他化肥经营者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二、切实做好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发布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农资流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业科技下乡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净化化肥流通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拓宽化肥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