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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
(锡政发[2010]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集聚各级、各部门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快我市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步伐,现就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重点目标,全面整合优化市级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市级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培育和壮大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对全市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现代产业集群,为我市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安排

  根据预算年度当年的财力可能,由市政府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总量。除实行“不设上限”管理的专项外,其他专项一律不得突破预算。在预算总量控制额度内,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实行复式分类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由市长“一支笔”扎口审批,分类预算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内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

  (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不切块到部门,不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数”。对属于产业政策方面的资金需求,在现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已涵盖的,不再针对某一产业或行业重复设立或细分单列专项,在相应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统筹平衡;新出台政策在现有支出功能分类预算中未涵盖的,下一年度通过调整分类预算予以统筹考虑。

  (三)明确方向、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确定扶持条件和绩效目标。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扶持。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或同一个人一定期限内)对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引导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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