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3587号)
申请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市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宏[2009]177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筹建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诸暨市营销服务部;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