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协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所出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出资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检查、督查。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和督促子企业开展预案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监督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企业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许可范围,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子企业内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