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行为规范,综合信誉良好;
(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近两年内至少荣获过一项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或示范工程称号;
(四)经济效益良好,产值利税率、产值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培养、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凝聚力强。
第七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全市前二十位;
(三)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
第八条 除第六条外,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主项房建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三十位;主项非房建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
第九条 除第六条外,评选“宁波建筑品牌”原则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评选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所有条件;
(二)在全国或国际上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评选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总产值和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一定比例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家评选的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