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六、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对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九、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预算。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项目前期审计:
  1.项目立项审批、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预)算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
  3.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情况;
  4.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5.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招标限价、标底的真实性、合法性;
  3.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4.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数额5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工程造价、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6.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