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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宿州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为建设主体的下列投资项目: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
  (二)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投资项目;
  (三)使用政府融资投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依法负责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得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
  四、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计,但应避免重复审计。
  五、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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