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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建设主体征地拆迁行为的有效监督。建设主体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标准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建设主体的直接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三)逐步实施征迁计划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着眼大局、着眼长远,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地项目建设的实际,认真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数量、项目名称、被拆迁建筑面积、拆迁户(家)数、拆迁安置房开工建设情况等基本内容。
  (四)大力推行“阳光征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单位诚信档案,促进拆迁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打造“阳光征迁”。
  (五)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建设成果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了解;各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客观公正的报道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妥善开展征地拆迁维稳工作。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征地拆迁维稳工作体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的第一责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的规定,积极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着力加强征地、拆迁利益各方的沟通,努力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密切跟踪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处理。
  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市政法委要加强对征地拆迁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诉讼中履行代理行为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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