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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把好种苗采购调运的关键环节

  由于林木种苗特别是经济林苗木具有适生区域的差异性大、品种真伪难辨和远距离调运难以保证成活等特殊性,各级林业部门在政府组织种苗采购的过程中,一定要当好参谋,共同严格把好种苗采购调运的各个关键环节。一是要优先采购经过审(认)定适合当地发展、并通过试验示范的林木良种(品种)以及地方优良品种,按照就地就近、尽量避免远距离运输的原则采购苗木;二是要严格把好种苗供应方的资格初审关,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持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同时还应提供良种(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苗木生产地点、土地承包或租赁协议、苗木生产规模和数量以及图文资料、近年业绩和销售推广地点等;三是种苗采购方除对拟供苗方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外,还应组织到种苗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对供苗方的综合情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后,方可确定种苗供应商;四是采购的种苗单价必须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用苗苗木最高限价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五是林木种苗的调运、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对种苗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林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种苗生产经营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要加强对经济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从生产经营的源头把好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标签和档案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圃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并建立健全经济林种苗生产和销售档案;要大力推行“四定”,做到“三清楚”,即实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做到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避免盲目发展、无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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